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盗窃罪辩护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20-02-18 09:36)    点击:575

(2019)鲁0211刑初1237号盗窃案件辩护

被告人杨某某,男,2018719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41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,

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二部刑诉[2019]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犯盗窃罪,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共计盗窃4次,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6679元。

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且数额较大,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,应从重处罚;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部分退赔、自愿认罪认罚,可从宽处罚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,并处罚金;对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。

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,均当庭表示认罪。

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逄小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:1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无异议;2、认为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、悔罪表现、犯罪数额不大,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。请求法庭给予从轻、减轻处罚。

被告人杨某某、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数额较大,其行为构成盗窃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均成立,法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辩护意见,经查属实,法院予以采纳。

裁判结果

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,不得假释。

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。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9411日起至20191110日止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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